教育目標
1. 培育具外語溝通交流能力與問題解決能力的跨領域人才。
2. 培育具多元文化知識及政策分析能力之人才。
3. 培養關懷社會與公共服務的精神。
課程規劃及修業規定
選修資格:本校碩士班學生。
修習學分:必修6學分,選修6學分,總計12學分。[詳見應修課程]
修業規定:
1.學生得依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以二年為限。
2.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之上下限,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,
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成績計算。選修本學程之學分是否得併入畢業學
分,依各系規定辦理。修習之學分學程科目與原系所科目相同者,得同時認
列原系所學分及學程學分。
課程規劃